“买房时销售人员承诺的是落地全景阳台,交付时阳台玻璃下却多了一堵60cm左右的实体墙,这完全是虚假宣传!”近日,市民周先生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反映,自己于苏州市高新区滨河四季云庭楼盘购买了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交付时才发现实际阳台与前期沙盘、宣传图,以及销售人员介绍的有重大出入。3月29日,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该楼盘开发商苏州新晟捷置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回应称,确实存在销售人员口误,以及实际交付的阳台实体墙比沙盘呈现的要高一些的情况。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据周先生介绍,销售人员带领实地参观的样板房户型与自己意向购买的户型不同。“销售人员告诉我,因为开发商只设立了128平方米这一种户型的样板房,所以并没有带领参观我意向购买的户型,我一下子就爱上了那间样板房阳台的落地全景玻璃。销售人员现场跟我承诺,我意向购买的140平方米户型的阳台与样板房呈现的一致,均为落地全景阳台。”
除了看房时销售人员的现场介绍,周先生从沙盘、宣传册、售房小程序中都明显看出房子是落地全景阳台。“最终签约的购房合同中没有提及阳台会有实体墙,合同里有一份户型平面图,也根本看不出阳台下方有没有实体墙。”周先生表示,只有一份32页的签约须知上写有‘阳台下方为高度约600mm的实体栏板+高度约500mm的铁艺栏杆’的字样,但由于签约须知页数过多且一式一份,签完字后便被开发商收走且没有为购房者留存备份,导致自己直到交付拿房时才发现,实际阳台与宣传时承诺的落地全景阳台不一致。
阳台的前后反差不仅给周先生造成了困扰,多位购买该小区内3栋、6栋、10栋房子的业主也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曾数次反映阳台问题。在实地探访滨河四季云庭小区时,6栋业主殷女士(化名)告诉记者:“真的太气愤了,我购买的是168平方米的户型房,实际阳台与销售人员介绍时说的也不一致。因为这事与物业、开发商沟通了很多次,他们都表示实体墙没法敲。这与全景落地阳台相比,在采光性能、视觉感受等方面都有重大影响。”
为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该楼盘开发商苏州新晟捷置地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他回应称:“销售人员因为记错购房者的户型房号,导致在介绍房子时出现口误的情况,后期已向业主解释。另外,如果仔细看沙盘的话,可以看出沙盘的阳台是有实体墙与铁艺栏杆的部分,只是实际阳台的实体墙部分比沙盘呈现的要高一些,导致住户不满意。针对目前情况正在与业主协商,协商无果的话将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判定。”
对于周先生质疑的开发商涉及虚假宣传一事,3月28日,记者采访到了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他表示:“经过前期的调查了解,目前,根据相关业主提供的现有资料与证据,暂不能判定开发商为虚假宣传。后期,业主如提供更多相关资料及证据,我们将展开后续调查并进行判断。”
3月28日下午,记者前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住房和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需要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接受。
律师建议:宣传资料一般用于了解参考,重点要考察楼盘实际情况
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倩玉表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范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开发商印发的宣传资料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符合‘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明确、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是否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要约,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何倩玉律师说明道。
因此,何倩玉律师建议消费者对于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一般用于了解、参考,重点要考察楼盘实际情况、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另外,消费者认为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中含有足以影响其购买房屋的重要信息,在签订合同时需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相应条款,避免事后引发争议。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将持续跟踪报道此事。
实习生 卢苗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方滢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