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在官网发布了《广东省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鼓励景区设置门票促销价、免费开放日,引导错峰旅游消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坚持公益导向
(相关资料图)
《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是指景区内索道、观光车等载客运输服务价格。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依照景区属性、服务特征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利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建设或管理的城市公园、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上述景区内未形成有效替代方式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采取价格上限管理方式,允许景区经营管理者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价格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其他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管理办法》明确,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坚持公益导向,以规范成本为核心,按照主要补偿景区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成本并适当反映景区价值的原则,统筹考虑功能定位、服务质量、投资规模、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类核定。景区支出中依法应由各级政府承担部分,以及与景区正常运营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景区可设置月票、季票、年票、夜间票等
《管理办法》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景区内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重点保护性开放景点,可单独设置门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内举办的各种临时展览(活动)原则上应当免费。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确有游览价值且投入较大,可以单独设置门票,由具有定价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临时价格。
季节性较强的景区,可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淡旺季票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引导客流均衡分布。为方便居民日常休闲、健身,景区可设置月票、季票、年票、夜间票等,根据不同的时间段给予不同的价格优惠。
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景点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并保留各单项门票的销售。景区内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暂停时间较长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相应降低门票价格。
鼓励景区设置促销价、免费开放日
《管理办法》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实行优惠。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收门票;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减半收取门票。法律法规规章等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景区设置门票促销价、免费开放日,引导错峰旅游消费。倡导景区在特定日期如妇女节、建军节、烈士纪念日等,对特定群体给予门票优惠。
《管理办法》还指出,景区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位置以显著方式设置标价牌等,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优惠政策等,接受社会监督。景区不得将门票、运输及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在门票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对旅游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以各种理由区别本地与外地旅游者、境内与境外旅游者,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给予不同优惠政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儿童、学生、老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具体优惠方案由景区自主确定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布。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至7月6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信函请寄至: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邮编510031。传真请发至:020-83134175。电子邮件请发至:fgw_jgc@gd.gov.cn。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