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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6月27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一起为他人代购毒品的贩卖毒品案件。该案中,被告人于某通过为他人代购毒品牟利,后因吸毒被警方抓获,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于某提起诉讼。
据了解,女被告人于某与刘某某是朋友关系。某日,刘某某向被告人于某提出想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后于某为吸毒人员刘某某、王某某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二包(已灭失),并从中获利人民币二千元,代购当日,于某与刘某某、王某某将上述毒品吸食。2023年3月1日,被告人于某在被民警抓获后主动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检方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为非法获利而代购实际上就是一种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同时,即便不以牟利为目的,代购毒品的数量达到相应标准的,托购者和代购者可能也将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立案起诉。法院提示,公众要对毒品保持足够的警惕,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