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因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行为,被罚款1175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还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规定。该规定要求,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给予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0.44万元,并处罚款1175万元。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许予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