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鑫 实习记者/ 高冀蒙 王映涵
编辑/石爱华
为了撤销刑事拘留记录,李伟走访过多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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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李伟因工作需要,去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办案系统中记载,李伟曾涉及到一起2016年的寻衅滋事案件,还曾被刑事拘留。因这条记录,派出所没有给他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李伟也因此失去了一份承运货物的工作。
李伟想起来,那条记录源自一场“误会”,当年,由于自己与一位犯罪嫌疑人同名,曾被警方下达过刑事拘留通知。但民警确认涉案人员不是他后,让其现场离开。李伟没想到,这件事儿居然让他背上了一个“污点”。
这条记录成了李伟的心事,他多次前往派出所,要求撤销刑事拘留记录,但得到的回复是“确实弄错了,但目前无法撤销”。
2023年2月初,在他反复的要求下,当年办案的派出所给他开出了一份“现实表现”材料,以证明他与办案系统中的寻衅滋事案无关,但李伟觉得,系统中的记录一日不销,他就会有无穷的后患。
开不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李伟1994年生,是邯郸市肥乡区东漳堡镇人。他告诉北青深一度,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他正在家里待着,突然接到了南沿村派出所民警打来的电话,说他前一天晚上在一个KTV里打架,让他到南沿村派出所配合调查。
李伟一头雾水,因为民警所说的那个时间,他在肥乡县(后撤县改区)自己的家里,距离事发地南沿村镇约10公里,案发前后几天他都没有出过村。他没当回事也没有去派出所,只回复说自己没有去过KTV,建议民警再查一查。
接到警察电话的三四天后,他收到了邯郸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他觉得警察办错了案子,自己又不涉案,就带着证明自己不在场的证据材料去了南沿村派出所。
据李伟讲述,他在南沿村派出所要求查看自己作案的证据。“民警出示证据时,当场发现我并不是参与打架的那个李伟,只是重名”,他因此没有被拘留,当天便回了家。
那天之后,李伟几乎忘了这个“误会”,直到六年后他才发现,虽然他与那件事儿一点关系都没有,但他的名下却有了一条刑事拘留的记录。
2022年10月份,李伟因工作需要,到邯郸市肥乡区东漳堡镇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警方告诉他无法开具,因为办案系统中有刑事拘留记录。东漳堡镇派出所民警让他去找当年的办案单位南沿村派出所。
因无法撤销刑事拘留记录,办案派出所给李伟出具了一份“现实表现”材料,以证明他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但多位公安内部人士表示,这份“现实表现”并不是正规的的无犯罪记录
要求撤销未果
李伟说,他多次跑到南沿村派出所,要求撤销办案系统中自己名下的刑事拘留记录,未果。
北青深一度了解到,2022年10月份,李伟到南没沿村派出所反映了情况后,南沿村派出所现任麻所长找到了当年的办案民警了解情况。2022年12月23日,麻所长向李伟进行了解释。
麻所长称,他了解的情况是,当时接到报警,说有人打架,打得比较严重。民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姓名在办案系统中查到了李伟的相关信息,并将李伟的照片拿给被打当事人辨认。当事人辩认后明确说是李伟,民警才传唤李伟。但是,李伟并没有来派出所说明情况,
据麻所长了解,当时,办案民警去了肥乡三趟,要找李伟,但均未找到,按照办案流程,这才将李伟拘留,并在办案系统中登记。李伟到南沿村派出所解释后,办案民警拿着李伟的照片再找在场人员辩认时,才确认“不是你这个李伟”。
至于“为什么没有将刑拘记录及时撤销”,麻所长未明确答复。但在与麻所长多次沟通中,麻所长向李伟表示,“如果下一步能撤掉,我第一时间给你撤。如果撤不掉,至少我能证实你当时没有问题”。
2023年2月9日,在麻所长的协调下,南沿村派出所给李伟出具了一份“现实表现”的材料,以证明早年的寻衅滋事案件与李伟本人无关,材料的最后还给出了“未发现该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结论。
但李伟对这份“现实表现”并不满意,他认为办案系统中的刑拘记录后患无穷,“即便南沿村派出所证明案件与我无关,但如果子女上学需要政审,依据的仍是办案系统中的记载,系统中的记录不撤销还是会受到影响”。
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里,仍记载着李伟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一事,李伟认为,这个“污点”记录不删除,会给子女上学、工作留下隐患
在南沿村派出所给出“现实表现”,证明自己与早年的案件无关后,李伟来到户籍地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东漳堡派出所,再次尝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2023年2月13日,东漳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显示,系统中仍有“2016年11月30日,李伟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的记录,李伟对此非常无奈,还是希望能撤销这条记录。
李伟称,自2022年10月份以来,他曾多次找南沿村派出所、经开区公安分局,均未能撤销这条错误的记录。无奈之下,他于2023年2月13日,托律师写了书面投诉材料交到邯郸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希望能更正这个错误。
2月13日,北青深一度记者从邯郸市公安局政治处了解到,市局是从投诉材料中第一次得知这一情况,已经安排经开区分局核实相关情况,若反映情况属实,将第一时间责成相关责任人履行撤销相关程序。